郧西法院:巡回审理护营商 司法护航助发展

2022-04-14 10:54  

全媒体记者汪汉体 通讯员殷勇报道   郧西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,找准优化营商环境、护航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,积极开展巡回审理,深入实地当好“裁判员”,助力郧西县重大项目建设,依法保护企业财产安全,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
4月11日,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羊尾人民法庭,依法巡回审理一起侵害汉江孤山电站财产权益的盗窃刑事案件,邀请汉江孤山电站投资方、施工方、职工代表旁听庭审。

庭审查明,被告人曹某、李某系郧西县在建的汉江孤山电站工地外来务工人员。2021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,被告人曹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将建设工地上550千克废旧螺纹钢盗走,以1.4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废品收购站,获利1540元,二人均分。同日凌晨4时许,被告人曹某又单独将工地上225千克废旧螺纹钢等物品盗走,以1.4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废品收购站,获利630元。同日晚上19时许,被告人曹某再次单独到工地上窃取废旧螺纹钢等物品124.15千克,被工地管理人员发现并拦截。2021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,被告人李某单独将工地上44.9千克废旧螺纹钢等物品盗走后藏于家中。

郧西县公安机关人赃俱获迅速侦破此案并移交郧西县检察机关。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、李某犯盗窃罪,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郧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侵害了汉江孤山水电站的财产权益,遂主动联系汉江孤山水电站投资业主,承诺从快从严打击侵犯企业犯罪,坚持依法审理,保障企业合法权益。

开庭前,承办法官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,二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主动向汉江孤山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,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。

经审理,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遂当庭作出宣判: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;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,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。

郧西县人民法院表示,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,充分发挥巡回审理教育、指引作用,依法打击惩处涉企犯罪,努力提升企业司法获得感,为郧西县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审判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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